15粤科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15粤科债资讯
2020-12-03 16: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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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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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康 达 ( 广 州 )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广 东 省 粤 科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 01 5 年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2 02 0 年 第 一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 2 0 2 0 】第 2 3 2 5 号

第 2 页 共 8 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

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公

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广

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要

求,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省粤科金融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5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 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第 3 页 共 8 页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 4 页 共 8 页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 2015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召集,并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5 粤科债” 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上述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

召开及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表决截止时间、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办法、表决程序与效力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通讯投票(邮寄、现场送达表决票或电子邮件)的

的方式召开,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2020 年 12 月 1 日(星期二)下午 14:30-17:30,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

会议由海通证券委派代表担任主持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内

容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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