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05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旭 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 20 年第 二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0]第 262 号
北京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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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20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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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20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0]第 262 号
致: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
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
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委托人”、“发行人”或“东旭光电”)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
师出席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5 东旭债”,
债券代码“112243.SZ”)2020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文件
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及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证
券华南公司”或“受托管理人”)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
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法律意见书——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20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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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管理办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必备文件之
一,并随其他材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之规定,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华南公司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中信证券华南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东旭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20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
“ 《会议通知》 ”), 公告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集时间、
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权利、表
决程序和效力等重要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3 日以非现场的方式召开,记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决。
(三)会议召集、召开方式的说明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以下简称“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后续“15
东旭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期限及召开形式的议案》,该议案修订了部分《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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