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南洋债:“13南洋债”2019年付息公告
13南洋债资讯
2019-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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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25

证券代码: 002212

债券代码: 112179

证券简称: 南洋股份

债券简称: 13南洋债

公告编号: 2019-052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南洋债” 2019年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1.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将于2019年5月

30日,对持有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 ) 的投资者支付第六个计息年度的利息, 即: 2018年5月30日至2019年

5月29日期间的利息6.00元(含税)/张。

2.本期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29日,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年度的债券利息。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债券代码: 112179

债券简称: 13南洋债

3、债券发行价格: 100元/张

债券发行数量: 6,500,000张

4、债券利率、 期限、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本期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为6.0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

5年固定不变,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

公司已按规定分别在2018年5月16日、 5月21日和5月22日,披露了关于“13

南洋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实际情

况和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 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 20

18年5月30日至2020年5月30日)的票面利率仍为6.0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2018年5月30日至2020年5月30日) 内固定不变。本期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按年

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披露《 关于“ 13 南洋债”投资者回售申报情况的公

告》(公告编号: 2018-06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 13 南洋债” 本次有效回售申报数量为5,941,87

3张,回售金额629,838,538元(含利息),剩余托管数量为558,127张。

5、每张派息额: 6.00元(含税) /张

6、债券起息日、付息日、付息方式:

(1) 年付息次数: 1次/年

(2) 起息日: 2013年5月30日

(3) 付息日: 2014年至2020年每年的5月3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 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 2018年5月已行使回售权的投资

者, 公司已支付相应本金和利息。 剩余托管的债券将继续付息。 本期公司债券

到期日为2020年5月30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4) 付息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公司债券第5个计息

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含当期利息) 回售给公司。

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

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

年利率的乘积之和,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

市时各自持有的本期债券到期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票面总额的本金。

7、下一付息期情况:

(1)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 6.00%

(2)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 2019年5月30日

8、信用级别: 2018年6月5日,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广东南洋

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 2018)》 ,公司债券信用

等级为AA, 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 评级展望稳定。

9、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7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1、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 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期限为7年的“13南洋债” 票面利率为6.00%,本次付息每10张“13南

洋债” 派发利息人民币6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

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48.00元; 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 RQFII)取得

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60.00元。

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如下:

1、 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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