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30
2010年太原市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太原市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2010年9
月6日发行的2010年太原市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 , 将于2016年9月6日支付2015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5
日期间的利息, 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太原市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0年太原市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0并高铁
4、债券代码:111062
5、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6、债券期限:10年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18%,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取
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债券持有人逾期不兑付则不另计利息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9月6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2011年至2020年间每年的9月6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
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核准情况: 本期公司债券经中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
财金[2010]1966号文核准发行
11、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
的信用级别为AA+级,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分别于2010年10月12日和2010
年11月10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第8、第9、第10
个计息年度分期偿还本金。第8个计息年度偿还本金60,000万元,占
本期债券发行额的30%;第9个计息年度偿还本金60,000万元,占本期
债券发行额的30%;第10个计息年度偿还本金80,000 万元,占本期债
券发行额的40%。每年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
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金额的比例进
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到人民币分位,小
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
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
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
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根据《2010年太原市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的约定:“本期债券期限为10年期”,“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5.18%,在本期债券期限内固定不变”,“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
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逾期不另计息。”本次每手“10并高铁”(面
值人民币1,000元)兑息人民币为51.80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证券
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1.44元;扣税后非居
民企业(包含QFII和RQFII)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6.62元。
三、 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及兑付兑息日
1、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9月5日;
2、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日为2016年9月6日。
四、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兑付对象为截止2016年9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0并高铁”持有人。本期债
券兑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9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
作。在本次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
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兑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
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入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
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
率为利息额的20%,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
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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