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机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白云转债资讯
2016-02-24 00:00:0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6-02-24

证券代码:600004 证券简称:白云机场 公告编号:2016-009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公司” 或 “白云机场”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白云转债”或“可转债” )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4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白云转

债” ,债券代码为“110035” 。

2、本次发行人民币 35 亿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3,500 万张 (350

万手) 。

3、本次发行的白云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A股股东实行

优先配售,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承诺认购1,400,000 手

(140,000万元)可转债。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 )交易系统发售与网

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认购不足35亿元的部分由承销团包销。原

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80%:20%。

如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申购与网下申购数量累计之和超过原A股股东行使优先

配售后剩余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数量,则原A股股东优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和网上、网下实际申购情况,按照网上发行中签率

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

4、 原 A 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白云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2 月 25 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 A 股股份数按每股配售 3.043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

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并按 1,000 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 1 手为一个申购单位。

原 A 股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04004”,配售简

称为“白云配债”。原 A 股股东网上优先配售转债可认购数量不足 1 手的部分按照精确

算法(参见释义)原则取整。

原 A 股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1,150,000,000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 A 股股东

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3,499,450 手,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8%。

5、 机构投资者的每个产品网下申购的下限为 2 万手(2,000 万元),超过 2 万手(2,000

万元)的必须是 1,000 手(100 万元)的整数倍,申购的上限为 2,800,000 手(280,000

万元)。拟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按本公告的要求,正确填写《广州白云国际机

场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表》 (以下简称“《网下申购表》”,具体格式

见附件) ,并准备相关资料。

机构投资者应在申购日 2016 年 2 月 26 日 15:00 前,将 《网下申购表》 电子版 EXCEL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的扫描件发送至主承销商电子邮箱: ECM2@chinastock.com.cn; 同

时将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的《网下申购表》扫描件传真至主承销商处,传

真电话:010-58857175;咨询电话:010-66568351、66568353。

6、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

的 30%。若投资者以两个及以上产品参与申购,需分产品缴纳定金。每个产品缴纳定

金数量应不低于该产品全部申购金额的 30%,未分产品申购或未足额缴纳定金均为无

效申购。每个产品所缴纳的定金须一笔划至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如多笔划账,主承销

商有权确认对应申购无效。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 2016 年 2 月

26 日 (T 日) 15:00 前足额向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 《网

下申购表》 ,并将《网下申购表》等指定文件发送至主承销商电子邮箱。参与网下申购

的机构投资者应确保申购定金于当日(T 日)17:00 前汇至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未按规

定及时缴纳定金或缴纳的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

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证券账户号码(上海)和机构投

资者简称,例如,**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