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2017年第三期和第四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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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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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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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

2017 年第三期和第四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延长国家开发银行

2017 年金融债券临时额度有效期的函》( 银市函〔 2016〕689 号)、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国家开发银行在交易所市场发行 800

亿元金融债券的批复》(银函〔 2017〕 56 号) 以及《 国家开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金融债券承销协议(证券交易所市场)》,

制定本次发行各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发行人(即我行)在招投

标前单独发布的招标书为本次发行各期债券发行办法的不可分

割的附件。

第一部分 债券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 2017 年第三期债券为 1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按

年付(兑)息,发行量不超过 60 亿元,以实际中标量(债券面

值)为准。债券招标日为 2017 年 4 月 13 日, 分销日(发行日)

为 2017 年 4 月 14 日和 2017 年 4 月 17 日,缴款日、起息日为

2017 年 4 月 18 日,上市日为 2017 年 4 月 19 日。债券兑付日、

付息日为 2018 年 4 月 18 日。如遇节假日,则兑付日、付息日顺

延。

本次发行的 2017 年第四期债券为 3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按

年付(兑)息,发行量不超过 40 亿元,以实际中标量(债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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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为准。债券招标日为 2017 年 4 月 13 日, 分销日(发行日)

为 2017 年 4 月 14 日和 2017 年 4 月 17 日,缴款日、起息日为

2017 年 4 月 18 日,上市日为 2017 年 4 月 19 日。债券兑付日为

2020 年 4 月 18 日,第一次付息日为 2018 年 4 月 18 日,以后每

年 4 月 18 日为付息日,如遇节假日,则兑付日、付息日顺延。

发行人对本次发行各期债券保留增发权利。

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保留对本次发行各期债

券发行品种和发行时间等要素进行调整的权利。

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发行各期债券登记存管和

兑付、兑息。发行人不再针对兑付、兑息单独公告。

第二部分 承销

一、招投标方式

本次发行的各期债券,债券固定面值, 采用单一利率(荷兰

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

为无效投标。

(二) 投标人可在一定数量标位内进行不连续投标, 最高有

效投标价位与最低有效投标价位之间所包含的价位点(根据标书

规定的步长划分、按连续价位点计算)不超过一定数量标位(含

最高、最低有效投标价位)。 各品种标位区间设置由发行人在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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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开始前公布。

(三) 本次发行各期债券不设立基本承销量。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利率(利差)或价格

步长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缴款日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本次招投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债

券发行系统开展。发行人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

用户终端投标。 承销商应当严格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招标

发行业务指引》有关要求。

四、应急措施

如在本次发行各期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

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 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投标机制,

并在招投标截止前,完整填制《国家开发银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金融债券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将完成内部审批及签

章程序的应急投标书传真到招标现场。

五、发行情况公告

“发行情况公告”由我行在相关媒体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

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招投标时间安排

2017 年 4 月 13 日上午 09:30 发标, 09:30 至 10:30 进行招投

标。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发行人确认的中标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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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商中标债券办理债券额度注册。

2017 年 4 月 14 日我行发布发行情况公告, 2017 年 4 月 14

日至 2017 年 4 月 17 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承销商应严

格按照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分销。

2017 年 4 月 18 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发行人指定的开户

行账户。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收款人账号: 110400373,

汇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向我行汇款使用中国人民银行

现代化支付系统,支付系统清算行行号: 201100000017。承销商

应缴纳承销款金额以深交所债券发行系统内通知或深交所其他

书面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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