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09
关于支付 2012 年记账式附息(四期)国债等两只债券利息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2 年记账式附息(四期)国债、 2012 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
国债将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
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12 年记账式附息(四期)国债证券代码为“ 101204”,证
券简称为“国债 1204”,是 2012 年 2 月 23 日发行的 10 年期债券,
票面利率为 3.51%,每年支付 2 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
利息 1.755 元。
二、 2012 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国债证券代码为“ 101215”,
证券简称为“国债 1215”,是 2012 年 8 月 23 日发行的 10 年期债券,
票面利率为 3.39%,每年支付 2 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
利息 1.695 元。
三、本所从 2016 年 8 月 15 日至 2016 年 8 月 22 日停办上述债券
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四、 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8 月 22 日,凡于当日收
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 2016
年 8 月 23 日除息交易。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
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
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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