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8-10
1
股票代码: 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 2012-44
债券代码: 126014 债券简称: 08 国电债
转债代码: 110018 转债简称:国电转债
债券代码: 122151 债券简称: 12国电01
债券代码: 122152 债券简称: 12国电02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国电转债” 2012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国电转债” 按票面金额从 2011 年 8 月 19 日(“起息
日”) 起计算利息,第一年债券利率为 0.5%;
2.派发年度: 2011 年 8 月 19 日至 2012 年 8 月 18 日;
3.扣税前每手可转换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利息为人
民币 5 元,按不同税率扣税后每手可转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利息分别为人民币 4.5 元(税率 10%)、人民币 4 元(税率
20%);
4.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2 年 8 月 17 日 ;
5.除息日: 2012 年 8 月 20 日;
6.兑息日: 2012 年 8 月 24 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1
年8月19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国电转债,代
码110018)至2012年8月18日止满一年,根据《国电电
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利息每
2
年兑付一次。现将第一年度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 国电转债从
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1年8月19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第
一 年 的 债 券 利 率 为 0.5%, 即 每 手 可 转 债 面 值 人 民 币
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5元(含税)。
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1) 对于持有国电转
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按 20%的税率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国电转债面值
人民币 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 4元。 (2) 对于持有国电
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本公司按 10%的税率
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国电转债面值人民
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4.50元。 如该类投资者在本公
告刊登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
明文件如: 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 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
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该类股
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可转债利
息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
证明文件。 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投资者属于居民企
业投资者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 10%的企业所得税, 并
由本公司向相关可转债持有人补发相应的可转债利息
3
每手0.5元。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投
资者的可转债利息所得税。(3) 对于除上述两种情况
以外的持有国电转债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实际派发每手国电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
为人民币5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2年8月17日;
2、除息日: 2012年8月20日;
3、兑息日: 2012年8月24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至2012年8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简称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全 体 国 电 转 债 持 有
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国电
转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
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国电转债,无权再获
得当年及以后的利息,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
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国电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度的国电
4
转债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代理支付国电转债的利息。 已办理全面指定
交易的国电转债持有人可于兑息日(2012年8月24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国电转债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
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 资 者 欲 全 面 了 解 有 关 国 电 转 债 付 息 的 具 体 条
款,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