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7-15
关于2015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 2015 132号
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 2015 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 5 年期)。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日、兑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相同。从 2015 年 5 月 28 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 3.1% ;按年付息,每年 5 月 28 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 2020 年 5 月 28 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一)发行数量。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 300 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5 年 7 月 22 日招标,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当日停止交易一天;招标结束至 7 月 27 日进行分销; 7 月 29 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合并上市交易。
(三)竞争性招标时间。 2015 年 7 月 22 日上午 10 : 35 至 11 : 35 。
(四)发行手续费。承销面值的 0.1% 。
二、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 0.05 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 65 个、 15 个和 30 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
中标承销团成员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前(含 7 月 27 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 270―15111―2
汇入行行号: 011100099992
四、其他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续发行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2015 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 2015 〕 31 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2015 年 7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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