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次续发行2013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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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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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3-07-17



关于第一次续发行2013年记账式附息

(十三期)国债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3〕85号



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3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本次续发行部分的起息日、兑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原发行部分相同。从2013年5月30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3.09%;按年付息,每年5月3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8年5月3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一)发行数量。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30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时间安排。2013年7月24日招标,原发行部分当日停止交易一天;7月25日至7月29日进行分销;7月31日起与原发行部分合并上市交易。



  (三)发行手续费。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5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65、15和30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



  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3年7月29日前(含7月29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77―13113―2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四、其他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续发行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2〕180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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