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30
附件
国家开发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
2017年第一期和第二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增2016年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金融债券余额上限规模的批复》(银函〔2016〕44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国家开发银行在交易所市场发行800亿元金融债券的批复》(银函〔2017〕56号)以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金融债券承销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制定本次发行各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发行人(即我行)在招投标前单独发布的招标书为本次发行各期债券发行办法的不可分割的附件。
第一部分债券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2017年第一期债券为2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按年付(兑)息,发行量不超过60亿元,以实际中标量(债券面值)为准。债券招标日为2017年3月31日,分销日(发行日)为2017年4月5日,缴款日、起息日为2017年4月6日,上市日为2017年4月7日。债券兑付日为2019年4月6日。第一次付息日为2018年4月6日,以后每年4月6日为付息日,如遇节假日,则兑付日、付息日顺延。
本次发行的2017年第二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按年付(兑)息,发行量不超过40亿元,以实际中标量(债券面值)为准。债券招标日为2017年3月31日,分销日(发行日)为2017年4月5日,缴款日、起息日为2017年4月6日,上市日为2017年4月7日。债券兑付日为2022年4月6日。第一次付息日为2018年4月6日,以后每年4月6日为付息日,如遇节假日,则兑付日、付息日顺延。
发行人对本次发行各期债券保留增发权利。
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保留对本次发行各期债券发行品种和发行时间等要素进行调整的权利。
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本次发行各期债券登记存管和兑付、兑息。发行人不再针对兑付、兑息单独公告。
第二部分承销
一、招投标方式
本次发行的各期债券,债券固定面值,采用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可在一定数量标位内进行不连续投标,最高有效投标价位与最低有效投标价位之间所包含的价位点(根据标书规定的步长划分、按连续价位点计算)不超过一定数量标位(含最高、最低有效投标价位)。各品种标位区间设置由发行人在招投标开始前公布。
(三)本次发行各期债券不设立基本承销量。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利率(利差)或价格步长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缴款日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本次招投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债券发行系统开展。发行人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承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要求。
四、应急措施
如在本次发行各期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投标机制,并在招投标截止前,完整填制《国家开发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金融债券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将完成内部审批及签章程序的应急投标书传真到招标现场。
五、发行情况公告
“发行情况公告”由我行在相关媒体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招投标时间安排
2017年3月31日上午09:30发标,09:30至10:30进行招投标。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发行人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中标债券办理债券额度注册。
2017年4月5日我行发布发行情况公告,2017年4月5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承销商应严格按照上交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分销。
2017年4月6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发行人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收款人账号:110400373,汇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向我行汇款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支付系统清算行行号:201100000017。承销商应缴纳承销款金额以上交所债券发行系统内通知或上交所其他书面通知为准。
若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或承担连带责任,发行人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金融债券承销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约定办理债券登记、上市及追责。
2017年4月7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我行提供以上各期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分销
一、分销方式:本次发行各期金融债券可采用网上或网下的分销方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承销商提交的分销数据办理债券分销过户。
二、承销费:2年期基本承销费率为0.05%,5年期基本承销费率为0.10%,其他安排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金融债券承销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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