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12
关于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调
整基金赎回费率等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条
款的公告
为进一步丰富基金投资品种、完善投资策略同时确保风险控制,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旗下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决议通过《关于调
整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永赢瑞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
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条款前后文对照表
页码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条款版本
内容 内容
1、P1-2,“前
言”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
(增加)
五、本基金完成此次变更生效后,其单一投资者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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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基金管理人
承诺后续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等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
的情形。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
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P3-6,“释义” 36、《业务规则》: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业务规则》: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上市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P8,“第四部
分 基金的历史
沿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新增)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
予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827 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7 年 2 月 9 日至
2017 年 2 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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