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4
正 文 ......6
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6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6
三、发行人的业务 ......7
四、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7
五、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主要财产......10
六、发行人的重要合同和重大债权债务......20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5
八、发行人的税务 ......25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1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6
十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作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聘请的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已于 2019 年8 月 28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锦天城律师就发行人从《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之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泰坦
指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
泰坦纺织总厂 指 浙江省新昌泰坦纺织机械总厂,后更名为浙江泰坦纺织机械总厂
福太隆 指 新昌县福太隆机械有限公司
泰坦科技 指 新昌县泰坦科技有限公司
泰坦投资 指 绍兴泰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艾达斯 指 新昌县艾达斯染整装备有限公司
融君科技 指 浙江融君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科捷 指 南通科捷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融泰投资 指 新昌县融泰投资有限公司
融德实业 指 新昌县融德实业有限公司
泰坦大酒店 指 新昌县泰坦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新昌泰坦纺织机械总厂职工集体资金管理协会,后更名为新昌泰
集体资金管理协会 指
坦纺织机械总厂职工持股协会
职工持股协会 指 新昌泰坦纺织机械总厂职工持股协会
新昌二轻经营公司 指 新昌县二轻资产经营公司
轻工机械厂 指 新昌县轻工机械厂
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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