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坦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泰坦股份资讯
2021-01-10 23:31:11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1-01-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目 录


引 言 ...... 6

释 义 ...... 9

正 文 ......11

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11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 14
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6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30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3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99
八、发行人的业务 ......111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5
十、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主要财产 ...... 131
十一、发行人的重要合同和重大债权债务 ...... 145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5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6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6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6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7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85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18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87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190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 190
二十三、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 190
二十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9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泰坦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