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集团: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增持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彩虹集团资讯
2024-08-05 19: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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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06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增持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5 层

邮编:610041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增持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24)天(蓉)意字第 30 号
致: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集团”或“公司”)签署的常年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彩虹集团的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公司股东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实业”或“增持人”)增持彩虹集团股份(具体增持计划详
见彩虹集团于 2024 年 2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
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股份”)的相关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而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2、本所仅就与本次增持股份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增持股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如涉及审计、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3、本所在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对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增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4、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有关的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及增持人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6、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增持人为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股份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为彩虹实业,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2027962707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7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荣富

注册资本 1,902.0251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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