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
专项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062号
致: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展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就本次增持事宜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朝瑞先生(Michael Chao-Juei Chiang)控制的宝德阳科技(厦门)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阳科技”或“增持人”)。增持人目前持有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宝德阳科技的公司章程,宝德阳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宝德阳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776041168L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游志豪
注册地址 厦门火炬高新区信息光电园坂尚路 191 号七楼
注册资本 2,000 万美元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模具制造;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物业管理;
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未列明零售业(不含需
经营范围 经许可审批的项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
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上经营项目
不含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的项目)
成立日期 2005 年 12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05 年 12 月 26 日至 2055 年 12 月 25 日
(二)增持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如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增持前,宝德阳科技未持有公司股份,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江朝瑞先生
(Michael Chao-Juei Chiang)控制的 IPC Management Limited(以下简称“IPC”)
持有公司股份 50,284,256 股,占公司截至2024年4月19日总股本比例 30.75%。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宸展光电于2024年1月25日发布的《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基于宝德阳科技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并认为在当前股价下公司股票具备投资价值,拟实施增持并计划自2024年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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