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生物: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5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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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20: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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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并披露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第八条和本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
务资助款项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
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在披露相关事项时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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