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生物: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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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20: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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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 年-2026年)>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实际经营发展情况、战略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按照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和要求进行分红,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公司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红;在不满足以下条件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公司该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

5、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百分之七十;

6、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实施股票股利应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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