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贺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
欣贺股份资讯
2020-10-22 2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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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0-2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9)第113-10号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下称“本次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

5.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 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上市的决议

发行人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
序作出了批准本次上市的决议,同时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相关事项,包括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提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于获准发行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提出上市申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的批准本次上市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上市相关事宜,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2020 年 9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欣贺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31 号),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不超过 10,666.67 万股新股,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上市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除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外,已取得其他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二、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具有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由欣贺(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按经审计的原

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
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已在 3 年以上;发行人本次上市已经过上市辅导,并已获
得保荐机构的保荐。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人营业期限的规定,发行人营业期限为长期,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其前身欣贺(厦门)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以来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发行人是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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