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从股东大会决议或职工民主选举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的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监事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
务。
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七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应参照《董事会议事规则》予以披露。
第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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