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博合金: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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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2 16: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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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3


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殷勇、谢申丽、袁月(实习)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星期一)14:30在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90号棕榈泉国际中心B座22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7月4日以现场、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7月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
了《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规定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时间、现场会议的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等事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22日(星期一)14:30在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90号棕榈泉国际中心B座22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4人,代表股份
286,538,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0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85,826,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9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股份712,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5%。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股份712,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股份712,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因此,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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