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 公司现任监事;
(七)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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