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27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八年十二月·广州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邮政编码:510623)
Address: 29&10/F Chow Tai Fook Finance Center, No.6, Zhujiang Dong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PRC, 510623
Website:http://www.etrlawfirm.com
目 录
释 义...... 4
律师声明事项...... 7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8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5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1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2
八、发行人的下属企业...... 28
九、发行人的业务...... 31
十、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3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4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9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兼并事项...... 64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65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6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和诚信情况...... 67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税务优惠和财政补贴...... 67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安全生产...... 69
十九、发行人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73
二十、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73
二十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75
二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6
二十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78
二十四、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79
二十五、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80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赵剑发律师、王春平律师和鲁莎莎律师作为经办律师,为发行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为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 指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朝阳实业 指 发行人的前身东莞市朝阳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健溢 指 广东健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珠海健阳 指 珠海健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凯昇 指 天津凯昇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已注销)
香港律笙 指 律笙(香港)科技有限公司(RISUN (HK) TECHNOLOGY LIMITED),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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