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科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朝阳科技资讯
2020-03-27 0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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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3-27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八年十二月·广州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邮政编码:510623)

Address: 29&10/F Chow Tai Fook Finance Center, No.6, Zhujiang Dong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PRC, 510623

Website:http://www.etrlawfirm.com


目 录


释 义...... 4

律师声明事项...... 7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8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5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1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2
八、发行人的下属企业...... 28
九、发行人的业务...... 31
十、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3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4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9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兼并事项...... 64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65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6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和诚信情况...... 67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税务优惠和财政补贴...... 67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安全生产...... 69
十九、发行人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73
二十、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73
二十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75
二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6
二十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78
二十四、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79
二十五、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80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赵剑发律师、王春平律师和鲁莎莎律师作为经办律师,为发行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为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 指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朝阳实业 指 发行人的前身东莞市朝阳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健溢 指 广东健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珠海健阳 指 珠海健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凯昇 指 天津凯昇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已注销)

香港律笙 指 律笙(香港)科技有限公司(RISUN (HK) TECHNOLOGY LIMITED),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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