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科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朝阳科技资讯
2020-03-27 00: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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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3-27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二○年一月·广州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
Address: 29&10/F Chow Tai Fook Finance Center, No.6, Zhujiang Dong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PRC, 510623

Website:http://www.etrlawfirm.com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出具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9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于 2019 年 9 月 5 日出具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
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出具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补充呈报申请文件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调整
为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下称“期间内”)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情
形及进行了核查,并就核查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均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目 录......3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4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10
五、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12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2
七、发行人的下属企业......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12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3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1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税务优惠和财政补贴 ......1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安全生产......2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1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21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22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依法取得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与授权。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新的批准或授权,也未撤销或者变更上述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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