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科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朝阳科技资讯
2020-03-27 00: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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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3-27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一九年十月·广州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
Address: 29&10/F Chow Tai Fook Finance Center, No.6, Zhujiang Dong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PRC, 510623

Website:http://www.etrlawfirm.com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出具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9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于 2019 年 9 月 5 日出具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
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下发了《关于请做好广东朝
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下称“《告知函》”),本所律师对《告知函》中需发行人律师说明和解释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就核查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均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3‐1

《告知函》“一、提请讨论问题”之“问题 1、关于收入和客户集中”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第一大客户万魔声学销售收入及占比逐年增大,最近一年及一期占比分别为 30.09%和 40.82%,前五大客户合计销售收入占比超过 75%。
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结合产品结构、主要客户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与万魔声学等主要客户的开发方式及合作历史,是否存在长期业务合作协议安排,主要合同条款、信用政策、结算及收款方式与其他客户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3)与万魔声学等主要客户同类产品的定价机制,与其他客户的同类产品定价是否存在差异,其原因及合理性;(4)发行人与万魔声学等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5)在智能手机 2018 年出货量下滑的情况下,发行人对万魔声学销售收入及占比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未来合作趋势,结合发行人在万魔声学同类产品的采购份额变化进一步说明是否与客户本身的经营情况相匹配;(6)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前景,竞争对手、营销策略等情况,发行人的竞争优势,与万魔声学等主要客户业务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发行人有何应对措施,相关风险因素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和方法,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耳机与智能手机具有较高的相关性,公司客户主要包括智能手机厂商和耳机厂商。智能手机行业呈现市场集中度高的特征,根据公开信息,2017 年和 2018年前五大智能手机厂商合计市场占有率分别为 60.9%和 67.1%,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升。耳机产品本身融合了越来越多的音乐、运动、健康等消费级应用,属于新兴消费电子产品,行业知名厂商占有大部分市场份额。因终端客户市场占有率高,所以电声行业客户集中度高属于行业普遍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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