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27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一九年四月·广州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
Address: 29&10/F Chow Tai Fook Finance Center, No.6, Zhujiang Dong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PRC, 510623
Website:http://www.etrlawfirm.com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出具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2 月 12 日下发了 182172 号《中国证监
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同时,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补充呈报申请文件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调整为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中需发行人律师说
明和解释的有关法律问题及发行人在 2018 年 9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下称“期间内”)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形及进行了核查,并就核查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均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回复 ...... 4
《反馈意见》“一、规范性问题”之 1 ...... 4
《反馈意见》“一、规范性问题”之 2 ...... 12
《反馈意见》“一、规范性问题”之 3 ...... 21
《反馈意见》“一、规范性问题”之 4 ...... 29
《反馈意见》“一、规范性问题”之 5 ...... 41
《反馈意见》“一、规范性问题”之 6 ...... 62
《反馈意见》“一、规范性问题”之 7 ...... 65
《反馈意见》“二、信息披露问题”之 27 ...... 78
《反馈意见》“二、信息披露问题”之 28 ...... 85
《反馈意见》“二、信息披露问题”之 29 ...... 88
《反馈意见》“二、信息披露问题”之 30 ...... 93
《反馈意见》“二、信息披露问题”之 31 ...... 101
《反馈意见》“二、信息披露问题”之 36 ...... 107
《反馈意见》“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之 49 ...... 112
《反馈意见》“四、其他问题”之 50 ...... 114
《反馈意见》“四、其他问题”之 51 ...... 116
第二部分 对发行人有关情况的更新 ...... 134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3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3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34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140
五、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142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42
七、发行人的下属企业......142
八、发行人的业务......142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43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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