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5-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六条 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当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股东大会的授
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下,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上述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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