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本次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 4.40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公司股份将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施行。
3. 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4.40 元/股(含)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 34,090,909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3.55%;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7,5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4.40 元/股(含)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 17,045,455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78%。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或者回购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三)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7,5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回购专项贷款。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五)相关风险提示:
1.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 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转换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若公司未能顺利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未使用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4. 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方案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本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 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合理判断,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和投资信心,同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等,经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提议,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回购专项贷款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将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二)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 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4.40 元/股(含),该
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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