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10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
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本行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1 号楼)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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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行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
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发
行并上市后总股本的 10%,且不超过发
行后总股本的 25%(含 25%)。最终发
行规模将由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授
权,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关的核
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保
荐机构)协商确定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6,666,666,667 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
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本行股东所持本行股份自本
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1、并列第一大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
承诺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行的
并列第一大股东,承诺如下:
( 1)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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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
岛农商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青岛农商
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 2)如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公司持有的上述青岛农商银行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 3)本公司所持青岛农商银行股票在锁
定期(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
月)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时的发行价。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
定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的,本公司承
诺违规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
归青岛农商银行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青岛农商银行,则
青岛农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
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缴青岛农商银
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
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青岛农商银
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青岛农商银行发生
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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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
价亦作相应调整。
2、合计持股超过 51%以上的股东(除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
锁定的相关承诺
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即发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发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巴龙国
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全球财富中
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国际商务中
心有限公司、 青岛天一仁和房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作为合计持股超过 51%以上的
股东,承诺如下:
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岛
农商银行回购该部分股份。
3、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作为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刘仲生、刘宗波、贾承刚、丁明来、
王建华、范元钊、姜秀娟、隋功新、姜
伟,承诺如下:
( 1)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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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岛农
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如青岛农商银行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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