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合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鸿合科技资讯
2020-05-22 20: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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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23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予以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核
查,该次董事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2. 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会事项及审议事项等内容。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融新科技中心F座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邢修青
主持会议,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
决的股东共计37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798,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64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5,060,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54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3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738,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097%。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0年5月18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2.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受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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