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18年10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Kong Tokyo London NewYork LosAngeles SanFrancisco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2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4
释义..............................................................4
一、 关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表述...................................5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邮政编码:100022
31,33,36,37/F,SKTower,6AJianguome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
电话/Tel:(8610)59572288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律师已经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就发行人调整其主营业务的表述事项,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出具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以下简称“新《招股说明书》”)并对申报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核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