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利康: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昂利康资讯
2019-10-20 1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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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0-21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19-035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部分首发前限售股,限售起始日期为 2018 年 10
月 23 日,发行承诺限售期为 12 个月;

2、本次解除首发限售股的股东 19 名,合计解除限售的数量 24,75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7.5000%

3、本次解除首发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9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517 号)核准,并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493 号)同意,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昂
利康”)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50 万股,并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6,75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9,000
万股,其中:限售流通股 6,75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 2,250 万股。公司上市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也未实施股份回购,不存在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产生影响的情形。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9,000 万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
6,75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1)股东叶树祥、杨国栋承诺

①自昂利康发行的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昂利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昂利康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昂利康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昂利康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6 个月内不再买入昂利康的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昂利康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昂利康股份,并且上述半年期限届满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和的 50%。

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昂利康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并上市时昂利康股票的发行价;昂利康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9 年 4 月 23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昂利康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③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昂利康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昂利康股票所得归昂利康所有,同时本人持有剩余昂利康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包括前述第二项承诺的延长后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昂利康,则昂利康有权将应付本人在昂利康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昂利康所有。

④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股东、监事潘小云、严立勇承诺


①自昂利康发行的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昂利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昂利康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昂利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 6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③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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