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公司章程(2018年9月)
郑州银行资讯
2018-09-18 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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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19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购回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节股权质押
第四章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五章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六章党组织(党委)
第七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节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八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长

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节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行长
第十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外部监事

第三节监事会

第四节监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十一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二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三章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四章利益相关者
第十五章通知和公告
第十六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八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九章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组织和行为,维护本行、股东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适用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

本行系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98号文、银复(1996)245号文批准,于1996年8月6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1996年11月16日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0001699995779号。

第三条本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郑州银行

英文名称全称:BANKOFZHENGZHOUCO.,LTD.

英文简称:BANKOFZHENGZHOU


邮政编码:450046

电话:+86-0371-67009868

传真:+86-0371-67009898

第五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本行其他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它管理人员。

本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审核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经其核准或备案。

第十条本行可以依法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机构投资,并以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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