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21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增加2018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我们认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增加2018年度向各家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即增加10亿元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最终金额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符合公司实际需要,审议与表决程序合法,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18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报告期”),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或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俞小莉、吴晖、彭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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