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1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Fenglong Electric Co., Ltd.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工业园区倪禄路 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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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2,222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12.36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8 年 3 月 22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888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
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诚锋实业、威龙投资、哥特投资,实际控
制人董剑刚及其配偶厉彩霞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
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剑刚还承诺:( 1)不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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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股东浙富桐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李中、雷德友、卢国华、钟黎达、张建龙、黄
科达、付进林、夏焕强、王思远承诺:( 1)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半年后的十二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如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
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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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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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诚锋实业、威龙投资、哥特投资,实际控制人董剑刚及其配偶厉彩
霞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
在锁定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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