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1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Fenglong Electric Co., Ltd.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工业园区倪禄路 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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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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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适用于本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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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诚锋实业、威龙投资、哥特投资,实际控制人董剑刚及其配偶厉彩
霞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
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
权除息处理)。
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剑刚还承诺:( 1)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股东浙富桐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中、雷德友、
卢国华、钟黎达、张建龙、黄科达、付进林、夏焕强、王思远承诺:( 1)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如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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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为了稳定公司股价,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与发行人的
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股价预案》。 2017年3月24日及2017年4月14日,公司先后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公司按照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稳定股价的
措施。
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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