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1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龙股份”、“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35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7〕29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1月修订)》(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和《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1月修订)》(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采用按市值申购方式进行,请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2.36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本次发行价格12.36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7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7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35”。截至2018年3月16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58.08倍。
投资者请按12.36元/股在2018年3月22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8年3月22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按照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少至多、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按照申购时间(以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序号为准)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8年3月26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并确保认购资金16:00前到账。
如同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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