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1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二零一八年二月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编号:TCYJS2018H0070号
致: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天册”)依据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锋龙股份”)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接受锋龙股份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上市出具了“TCLG2017H0279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17H0316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17H0315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证书的鉴证意见》、“TCYJS2017H0947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TCYJS2017H1203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TCYJS2017H1454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TCYJS2018H0050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TCYJS2018H0067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上统称“原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2018年1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
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8年第20次发审委会议审核通过。此外,鉴于天健会计
师对发行人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18〕208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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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健审〔2018〕209号”《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
告》(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天健审〔2018〕210号”《关于浙
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差异鉴证报告》”)、“天健审〔2018〕211号”《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天健审〔2018〕212号”《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财务指标、资产状况等信息自2017年7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进行了相应更新,故本所律师在对补充事项期间相关事项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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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声明事项......4
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上市的补充核查......6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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