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13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龙股份”、“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7〕296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1月修订)》(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和《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1月修订)》(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定价方式、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8年3月22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
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8年3月22日(T日),
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少到多、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按申购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8年3月26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8年3月26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九、中止发行情况”。
6.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7.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