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9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
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的相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大华核字[2018]003127号《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使用募集资金38,765,029.91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熊楚熊、李炳华、王千华
2018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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