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9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18]003127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截止2018年2月27日)
目 录 页次
一、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 1-2
报告
二、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1-3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18]003127号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永长征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止2018年2月27日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是泰永长征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证材料,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专项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
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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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核字[2018]003127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泰永长征公司编制的截止2018年2月27日的《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泰永长征公司截止2018年2月27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泰永长征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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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2018年2月27日
以自募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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