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6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4SZ(法)字第 12177 号
致: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
滘镇环镇东路 4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肖俊承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5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5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112,339,9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下同)的 28.8699%。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510 名,代表股份26,050,3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4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519 名,合计代表股份 138,390,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645%。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其中,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会议。
经验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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