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诚精密: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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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17: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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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21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和专项使用,并按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

因通过募集账户支付或转出的发行费用包含了相关税费,导致公司发行费用支付金额超过了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不含税金额,该事项系公司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造成,非擅自变更或使用募集资金情形,公司已及时将超额部分加计银行存款利息向募集账户进行了补足,不存在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已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中除为公司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而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报告期内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志勇 王乐锦 胡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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