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05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一八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监事正常享有的监督权,履行正当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及报告工作。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涉。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监事会不设下属机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可以协助监事会做好会
议准备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可指定一名监事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
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一)监事会会议应定期召开,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
际情况可增加次数,具体由监事会主席根据监事会成员的建议而确定;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应在召开十日以前、临时会议根据应在召开三日前,书面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的日期、地点、会期、事由或议题、发出通知的时间;
(三)监事会会议实际出席的人数应超过规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行。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主持人指定陈述议案人员;
监事会会议应对每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议题时,各位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监事会所有议题充分讨论后,才能付诸表决,在进行表决之前,主持人应征询全体监事的意见;
监事会凡对要作出决议的事项一般应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分赞同、反对和弃权三种意见对议案逐项逐次表决,并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每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发生相持的意见,所论议题尚有疑点问题,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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