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楼
中国·北京
致: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嘉源(2024)-01-627
敬启者: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嘉源(2024)-01-515 号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4)-01-514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12 月 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审核函
〔2024〕120056 号《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说明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问题 1
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信息,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4.05%、21.39%、19.46%和 20.0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分别为 258,829.21 万元、446,358.83 万元、716,809.19 万元和 863,516.71 万元,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7.05%、29.89%、32.72%和 45.50%,金额及占比不断提升。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03,473.04 万元、341,615.08 万元、325,994.28 万元和 400,250.76 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20.04%、24.83%、18.10%和 20.72%。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形。截至目前,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公司前两大股东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赛集团)及惠州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创投)控制发行人股份比例分别为 28.31%及 26.49%。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财务性投资占比为 1.16%。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
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认定的已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合计 10,116.66 万元。公司在确定本次募集资金规模时已经予以考虑前述财务性投资的影响,并已经在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请发行人结合最新一期财务数据进一步补充说明:(1)结合行业竞争状况、下游需求、公司收入成本变动等情况,说明报告期内业绩及毛利率波动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发行人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2)结合公司业务模式、信用政策、账龄、趋势变化、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期后回款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3)结合报告期内存货规模和结构、库龄和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量化说明存货期末余额变动是否合理,是否与公司发展阶段相匹配,存货周转率等指标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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