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25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3
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佛燃股份”)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884号《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佛山市顺德区南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投资公司”)因与本公司以及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燃气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终834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南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炳坤
住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110、112、114号
2、被告: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祥
住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5号
3、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中
住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110、112、114号
(二)诉讼背景及事由
2006年2月,顺德燃气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高网公司”)签订《天然气分销售
合同》(以下简称“一期气合同”),约定高网公司向顺德燃气公司供应1万吨/年(稳产年)的广东大鹏一期合同气,合同期限为25年,且约定当佛山市获得新气源后本合同终止,双方就新气源另行签署新的分销售合同。高网公司与顺德燃气公司于2013年9月就购买西气东输二线气(佛山市新增气源)签署了天然气购销合同,高网公司于2014年1月1日停止向顺德燃气公司供应广东大鹏一期合同气。南华投资公司作为顺德燃气公司第二大股东认为一期气合同终止条件不成立,高网公司擅自停止供应广东大鹏一期合同气属于违约行为。南华投资公司在顺德燃气公司的董事会上提起因上述事宜对高网公司申请仲裁的议案未能获得通过,南华投资公司认为本公司同时作为高网公司及顺德燃气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损害顺德燃气公司的利益,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停止损害第三人顺德燃气公司的利益、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第三人顺德燃气公司对高网公司提起仲裁、赔偿顺德燃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7,429,361元。
原告南华投资公司因与本公司以及第三人顺德燃气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过一审、二审判决,情况如下:
一审判决情况:
2016年9月22日及2017年1月10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两次一审开庭审理。2017年1月26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粤06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南华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情况:
2017年11月24日,本公司就上述案件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8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南华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诉讼详情见本公司2017年1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7年11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再审情况:
2018年7月23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884号《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南华投资公司因与本公司以及第三人顺德燃气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终
834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粤民终834号判决;
2、请求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1)被上诉人立即停止损害第三人顺德燃气公司的利益;(2)被上诉人在第三人顺德燃气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中同意第三人顺德燃气公司对高网公司提起仲裁;(3)被上诉人赔偿第三人顺德燃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7,429,361元。
3、请求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