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1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及相关资料,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浙商银行开展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1,000万元的资产池业务,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开展期限自公司第三届第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有效。我们认为,开展资产池业务可以提升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和效益性,实现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第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刘志军 赵新民 黄楚恒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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