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6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7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有关此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概述
1、变更时间及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
起实施,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实施,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
府补助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
政府补助也应依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和该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的部分为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企业
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以及《关于修订印发一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
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规定执行。
4、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财会〔2017〕13号)相关规定,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会计政策变更导致
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增加本期持续经营净利润45,243,042.36元、增加
本期终止经营净利润0.00元;增加上期持续经营净
区分终止经营损益、持续经营损益列报
利润42,693,231.34元、增加上期终止经营净利润
0.00元。
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相关规
定,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将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科 其他收益800,658.41元,增加营业利润800,658.41
目核算 元
采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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