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森制药: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4年8月)
华森制药资讯
2024-08-21 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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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22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影响投资者决策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根据相关规定报送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四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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