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博医疗: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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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17: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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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0-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9 年
9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 13:30 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山边洪东路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15:00至2019年10月16日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6,479,3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8.691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856,7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03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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